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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款式设计侵权维权?

发布日期:2022-02-16

首饰款式设计侵权维权?

      首饰款式设计侵权维权的前提是对设计作品的保护,保护原创设计的根本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包括商标、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那么首饰款式设计也根据设计目的不同,分为商业化设计和艺术画设计,前者容易被复制。珠宝首饰设计一经完成,若满足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由申请人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人可以自行提出,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同时申请著作权登记,虽然作品一经完成就自然获得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遇侵权,著作权作品登记可以起到附加作用,采用专利+著作权双重保护。还可以申请相关商标通过商标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相关案例】
案例1:
近期,奢侈品牌CHANEL香奈儿在一起涉及N°5 五号香水的侵权案件中胜诉,获赔40万元。与此同时,完美日记母公司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仙电商”)在NVNO品牌侵权“小细跟”口红一案中胜诉,获赔26万元。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早在2019年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之语公司”)及其电商运营商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生物公司”)在京东旗舰店“本零”所售一款九号女士香水包装与香奈儿N°5 五号香水高度近似。基于此,香奈儿要求两家共同赔偿100万元。
  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香水瓶与香奈儿五号香水的香水瓶形状、材质高度一致,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此外,因香奈儿五号香水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判决物生物公司的销售行为及爱之语公司的生产行为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由生产商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损失5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但爱之语公司随即再次上诉表示,消费者识别“香奈儿5号香水”依据的是“N?°5”和“CHANEL”,而其香水瓶本身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此外,爱之语公司辩称所售香水与香奈儿香水价格相差61倍,相关公众不可能会对双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考虑到涉案产品销售周期极短、数量极少、价格极低,总计价值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爱之语公司认为60万元赔偿明显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爱之语公司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亦指出香奈儿请求保护的该香水系列外包装、装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不应受到保护。综合考虑后,法院酌定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40万元。

案例2:
加拿大设计公司Molo Design称:这家法国奢侈品牌(香奈儿)店内的软装陈列,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出现在香奈儿纽约和曼哈顿门店,其造型抄袭的是获奖作品softwall + softblock的设计。
该案件已提交至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Molo Design也向法院提出:禁止香奈儿使用侵权产品,并要求香奈儿付三倍的故意侵权赔偿金,以及承担该次诉讼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可以保护首饰设计,如遇侵权,及时收集、保留、固定侵权方侵权证据和提供有效证明,即可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如需诉讼维权,也可以将案件委托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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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合作时,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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