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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标侵权怎样维权索赔?

发布日期:2022-02-26

      葡萄酒商标侵权,怎样打假维权索赔?案例: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公司)被中国粮油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指控侵犯其70855长城品牌GREATWALL及图商标专用权,因为它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了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由于索赔小型民营企业和世界500强之一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索赔超过1亿元。被媒体广泛关注,称为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200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嘉裕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长达1年零3个月。开庭多达12次。谈话调解提交了新证据。最终判决于2006年8月23日结束。尽管该案以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束,但该案涉及的一系列侵权法律问题并未结束。

1.判断葡萄酒商标近似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以有关公众的一般关注为标准;(二)商标的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应当分别在比较对象的隔离状态下进行;(三)为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关于相关公众的概念,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上述商品或服务营销密切相关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作者了解谁应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在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中,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判断商标近似性。作者明白,应该由两个方面的人来完成:一方面,它是相关的公众,它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不是普通的消费者。2006年,北京高06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案》(以下简称答案),理解为商品的一般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这是法官的比较和判断。作者认为,法官的判决应以相关公众的判决为基础。若上述司法解释按作者的理解方式进行理解和应用,则应考虑商标近似性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由于商标近似判断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商标权益往往对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如果只有个别法官单独行使商标近似判断,法院是当事人寻求权利保护的最终途径。一旦出错,对当事人的利益是致命的,因为法官毕竟不一定是公众。


       但在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的实际处理中,法院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很少考虑主观和客观。作者研究了一些法院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一般来说,法官正在推理判断商标的近似性。法官在讨论有关公众的一般关注时,将自己视为有关公众。很少有人听取相关公众的意见。作为本案嘉裕公司的个案例。二审律师,虽然提交了大量葡萄酒消费者和经销商嘉裕长城地图商标和70855长城品牌GREATWALL与地图商标不相似的证据,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判决中都没有提及和采纳。同时,法院没有调查他们理解的相关公众,认为他们是相关公众的主观判断。当然,如果司法解释被理解为法官对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但法官不是相关公众。因此,作者对法官如何从公众的角度来判断感到困惑。


侵权人的行为损害了葡萄酒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构成侵权法律法规,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商标产品;
2.没收用于制作假冒商标的用具;
3.收缴或者消灭现有商品上的假冒商标;
4.没收、销毁不能取消假冒商标的商品;
5.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性和商标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程度,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作为侵权受害人,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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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酒商标侵权打假,维权索赔时怎样做高效?


     葡萄酒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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