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鲨商标侵权版权维权品牌打假第三方机构公司
承包人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审查作者是否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未履行注意义务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包人与定制人共同侵权,并与定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代理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从使用目的的角度看,《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当是为了实现商标功能的使用。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应当反映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使用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
在品牌加工过程中,加工方应按客户要求在商品上附加商标。这种附加行为只是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使用商标。加工方只按加工合同收取一定的加工(劳动)费,加工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并由客户出售。客户是真正的商标用户。加工方不超过品牌加工合同要求的数量。加工产品的范围不得通过使用商标获得收入,也不得通过使用商标损害客户(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品牌加工过程中,加工方在商品上附加商标的行为不是实现商标功能的商标使用,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综上所述,如果承包商不知道该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能提供定制人及其商标权证明,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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