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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注商标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1-10-28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要经历申请、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几个阶段,其中,商标实质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那么被抢注商标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其次,一般地,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不过,这个申请要想成功,申请人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使用该商标在先,而且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另外还要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在商标抢注案件中,证据是案件的核心,留存证据需要注意实际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最早使用证据和所获荣誉等所以可以证明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据。同时,建议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与抢注人达成和解通常这种情况适用于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以后。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使用人可以通过与商标注册人协商,取得授权许可或者通过转让取得商标权,否则就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限制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需要知道的是,在实质审查中,只要是不违反禁用条款又与在先商标不构成相同近似的恶意抢注是能够通过的,这是审查性质和审查程序所决定的。



所以,为了更好的解决商标抢注的问题,一方面,企业应该加强商标保护的意识,在恶意抢注前就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及时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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