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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品通用图形商标侵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汽车用品通用图形商标侵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介绍:

某塑商贸公司在电商平台上经营汽车坐垫产品,其委托第三方专业图片处理机构进行拍摄、处理其商品展示图片。刘某同为电商平台车垫经营者,在其店铺商品展示图片中,将商贸公司图片上有关雨伞、三脚架的部分采取抠图方式获得,并应用于其的产品上,某塑商贸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刘某辩称,本案涉及的产品为汽车后备箱垫子,不应扩大其属性。商贸公司的图片显示的三脚架、灭火器、雨伞属于汽车后背箱垫的通用属性,后备箱垫中显示的位置就是放置三脚架、灭火器、雨伞,不能因原告的拍摄而独享位置放置的权利,否则所有的后备箱垫子都无法进行售卖,原告的图片无法形成其著作权,不能有其独创性。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使用的商品照片内容虽同为对后备箱垫产品外观的展示,但被告汽车后备箱垫产品与原告拍摄的后备箱垫产品有明显区别,只有左下角放置在绑带内的三角架、雨伞、蓝色喷瓶相似。

因三角架、雨伞、蓝色喷瓶系常见的日常用品,不具有唯一性,根据涉案照片的主体内容、整体布局及主要功能,该部分所占图片比例明显较小,不影响图片中后备箱垫产品的主体内容展示,也不影响公众对原、被告两种汽车后备箱垫的区分,原告主张被告系通过“抠图”方式将原告照片的该部分挪用到被告照片上的证据并不充分,其诉请被告侵害其图片著作权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某塑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本案涉及著作权对象为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表达重在外观,使观者能够从外观上直接感受其所表达的主要内容及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即表达,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是表达即受保护,只有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在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中,应当过滤掉公共资源,例如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通用的基本元素。

本案中,原告的图片主要内容为展示其汽车坐垫的外观,其主张被告将其图片上作为道具使用的雨伞、三脚架的部分采取抠图方式使用于被告产品图片上构成侵权,但因三角架、雨伞、蓝色喷瓶系常见的日常用品,不具有唯一性,根据涉案照片的主体内容、整体布局及主要功能,该部分所占图片比例明显较小,不影响图片中后备箱垫产品的主体内容展示,也不影响公众对原、被告两种汽车后备箱垫的区分,故被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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