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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美妈咪”品牌特许经营商标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橙美妈咪”品牌特许经营商标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8日,原告黄某明与被告惠州市橙媄妈咪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橙美妈咪加盟连锁合同》,主要约定橙媄妈咪公司已经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橙美妈咪”品牌,授权黄某明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商标、商号、产品和服务、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体系、VI系统、SI系统等以及上述要素的整合所构成的“橙美妈咪”的文化、经营理念和公司商誉,同意乙方使用橙美妈咪品牌的商标、标识等形象标志,并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合作金为169800元,惠州市橙媄妈咪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合作金后本合同生效,黄某明取得加盟资格,每年需支付品牌使用费人民币4000元给惠州市橙媄妈咪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事宜。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橙美妈咪品牌授权使用代理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系甲方授权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橙美妈咪”品牌对第三方开展品牌代理、授权使用事宜,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授权代理区域为潮汕地区,履约保证金为50000元。合同还约定其他事宜。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指定案外人陈某丽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219800元,包含合作金169800元、五年品牌使用费20000元及独家代理金30000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取得涉案注册商标权,原告在签订加盟合同后,尚未实际开设加盟店并经营。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加盟合同,返还加盟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从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的内容来看,被告授权原告使用商标、商号、产品和服务、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体系等服务,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合作款项及品牌使用费,并有权在支付款项后使用“橙美妈咪”品牌商标、标识等形象标识,原告还负有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店铺结构、内外装饰、店铺设备、装置、招牌等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因此,原告与被告的约定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涉案加盟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经典意义:

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未取得注册商标。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时,被告并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注册商标,不完全享有双方特许经营合同中所必需的经营资源。而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决定加盟商是否签订涉案合同以及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显然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向原告进行了隐瞒和虚假的披露。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完全实现,其有权依法解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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