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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影视字幕组”著作权影视作品侵权诉讼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人人影视字幕组”著作权影视作品诉讼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正航(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审计及鉴定,自2018年1月至案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梁永平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联合挂牌督办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涉案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知名度较高,受众群体较为庞大,所涉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广,受到社会公众较高关注。判决对未经授权影视作品数量的认定,“复制发行”的解释以及单位犯罪成立要件等问题,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具体分析和阐述,对类案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判决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既是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有力打击,更体现了司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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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影视作品诉讼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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