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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鲁勃”润滑油商标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克鲁勃”润滑油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鲁勃上海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上海信裕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裕公司)从事润滑油等的销售业务,曾系“克鲁勃”品牌润滑剂的经销商,被告邹明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袁建国在该公司任销售员。原告发现,三被告实施了以下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1.邹明指使袁建国等人将低价购入的其他品牌润滑剂自行灌装至专门订制的容器内,并贴附印制有假冒“克鲁勃”注册商标的贴纸,再以正品“克鲁勃”品牌润滑剂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邹明等制造、销售上述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6万余元。浦东法院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处罚。2.邹明还指使袁建国等人,向他人定制小罐,将正品大罐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后予以销售。原告遂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将其他品牌的润滑油灌装为“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关于将大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分装成小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一是被告在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的行为,是为了向客户表明分装后的小罐润滑油来源于原告,以便获取更多的销量和更高额的利润,故不属于指示性使用等合理使用,应构成商标性使用;二是被控分装行为系被告在不具备灌装环境和条件、不保证包装罐符合润滑油灌装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保持润滑油原有的品质,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三是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润滑油的包装,或将低等级润滑油标识为高等级润滑油,损害了产品的质量和商标权利人的信誉,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故涉案分装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金额。刑事案件仅认定涉案灌装行为的非法经营额为26万余元,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未被采信的证据仍可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被告邹明的自认及信裕公司多位员工的证言,证实被告信裕公司及邹明至少从2017年开始实施灌装及分装行为,故本案侵权行为的涉案金额不能仅以刑事案件中认定的金额为限。综合各种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信裕公司、邹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克鲁勃上海公司、被告信裕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商标具有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同时还具有商品品质保证、广告宣传等衍生功能。当商品的品质保证功能受到破坏时,势必会对原告的商品及品牌声誉造成损害。因此损害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商品分装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而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审查确认事实。本案赔偿金额的确定未以刑事案件的认定金额作为依据,而综合考虑被告自认的事实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本案的处理对于正品分装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及厘清知识产权刑民衔接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明标准具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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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润滑油商标权利人、润滑油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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