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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不释手》等音乐作品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爱不释手》等音乐作品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阿里公司控诉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利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录音制品,侵犯了阿里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辩称,其仅为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生产商,并未向公众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辩称,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是其旗下的一款智能音箱产品,集有QQ音乐、腾讯视频、腾讯新闻、腾讯体育等内容,这些内容的提供方均为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被告腾讯音乐公司无关。被告腾讯音乐公司辩称,其与本系列案涉诉的侵权事实无关,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向阿里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的涉案31首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阿里公司;授权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授权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对任何侵犯被授权权利的第三方,被授权人及其关联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的第三方采取相应维权法律措施。阿里公司提交了公开出版的涉案5张音乐专辑《不舍》《风雨无阻》《领悟》《断线》《爱不释手》,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对专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186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意义:

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作品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往往以未实施直接提供作品行为,或以“避风港原则”为由规避责任。但事实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客观上为大量侵权作品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使其迅速传播,给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带来更大的危害并直接或者间接从侵权作品传播行为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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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音乐作品版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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