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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化肥农资注册商标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美盛”化肥农资注册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美盛公司(TheMosaicCompany)在200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第4228428号“美盛”注册商标,在201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第8555228号“盛美”注册商标,该两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两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均包含有:肥料、磷酸盐、氮、碳酸钾等。2013年11月20日,美盛公司授权原告公司可自行决定针对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美盛公司书面通知撤销该授权之时。

2018年6月26日下午,徐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吴某,4、公证人员张某,4、北京某农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徐州市××××大道上“徐州大中华农资店”,张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向该超市购买了化肥一袋,花费16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销售凭证一张及名片一张。后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进行了封装,并将封存物品交付给张某保管。

2018年6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农贸经销处进行检查,扣押了该农资店的“盛赢美”肥料67袋。2018年7月20日,某农贸经销处的经营者陈某到该管理局接受询问时称,一共进了4吨“盛赢美”肥料,共计80袋,进货价为130元/袋,销售价160元/袋,并提供了山东某肥业公司的出库单一张。2018年7月13日,烟台某肥料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到该管理局接受询问时称,该肥料是烟台某肥料公司委托山东某肥业公司生产并允某东某肥业公司负责部分地区的销售业务,一共生产了20吨肥料。

2017年审计了美盛公司在华企业2006年度至2016年度使用双面复铝膜彩色图案包装(包括红色图案包装、绿色图案包装、橙色图案包装、粉红色图案包装)的肥料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广告发票等全部会计资料,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自2006年至2016年,仅单类双面复铝膜红色图案包装销售额已经达到114195万元,销售量为53421吨。该红色图案包装的销售区域包含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湖南、湖北等地。同时美盛关联公司通过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户外广告、展会、产品推介会、宣传彩页、挂历、派送小礼品等方式对该红色包装图案投放广告进行宣传,2006年至2016年,广告业务宣传处推广费投入为1815万元。同时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证据证明,2008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是由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及美盛化肥(秦皇岛)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共同起草。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分别于2011、2012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推荐“美盛”商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2015、2016、2017年度北京某农资公司曾多次向山东省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沂市费县工商局、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临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就其他经营主体的商标侵权和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投诉,均获支持。

法院判决:

本案的复杂程度,酌定山东某肥业公司、烟台某肥料公司赔偿北京某农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某农贸经销处作为终端销售商,能够提供自己商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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