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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飞侠书包”美术作品侵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超级飞侠书包”美术作品侵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6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4076号的《作品登记证书》一份,确认其为“玩具—Jett(飞机形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13年9月16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4112号的《作品登记证书》一份,确认其为“玩具—Donnie(飞机形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后2016年3月8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梁山县某超市销售的“超级飞侠书包”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享有的《玩具—Jett(飞机形态)》、《玩具—Donnie(飞机形态)》美术作品整体形象、颜色搭配、身体各部分比例等都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奥飞公司享有《玩具—Jett(飞机形态)》、《玩具—Donnie(飞机形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有权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卡通形象分别与涉案美术作品玩具—《Jett(飞机形态)》、《玩具—Donnie(飞机形态)》,在整体形象特征上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梁山县某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经典意义: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当对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慎性审查,如果由于自身能力原因,无法辨别,也应当从合法来源进货并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和清单做到防范于未然。本案中,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系“玩具—Jett(飞机形态)”、 “玩具—Donnie(飞机形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梁山县客都超市所售卖的“超级飞侠书包” 其整体形象、颜色搭配、身体各部分比例等都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因被告无法提供正式的购货发票,法院对被告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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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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