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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5-15

"诺基亚"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诺基亚公司系名称为“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现专利权人,其认为该专利系中国标准YD/T 1214-2006(以下简称涉案中国标准)的必要专利。被告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制造、销售了M90型号手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手机)并自认该手机符合涉案中国标准。诺基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手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相同,据此起诉,请求确认华勤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经法院委托鉴定,符合GPRS标准的移动终端产品应该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技术特征A、B、C、D、F相同的技术特征;符合3GPP TS04.60标准的移动终端产品应该具有与技术特征E相同的技术特征;符合涉案中国标准的移动终端产品不一定具有与权利要求5技术特征E相同的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涉案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涉案被诉侵权手机的技术方案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确认华勤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手机的技术方案落入诺基亚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华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争议案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只有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采用了系争标准,同时被诉侵权方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的情况下,才可能需要对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认定。在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认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对比对客体及方法进行选择。基于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考量,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争议案件中可先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涉案中国标准部分引用了相关GPRS标准,因此需要对涉案专利、被诉侵权手机的技术方案、涉案中国标准和其所引用的GPRS相关标准之四方技术特征展开比对。虽然涉案中国标准是中国通信行业推荐性标准,但鉴于华勤公司确认被诉侵权手机采用了涉案中国标准,故可先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之技术特征与符合涉案相关标准之移动终端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以判断被诉侵权手机之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作为专利案件的一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争议案件在技术特征比对和侵权认定时仍然应当适用专利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在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将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时,专利侵权指控成立。本案中被诉侵权手机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之所有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本案系全国法院首批受理的涉及通讯标准之必要专利争议案件,备受关注。二审判决对标准必要专利采用“非必要不予认定”的审理思路,降低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成本,并提出侵权比对方法的“个案原则”,创新性地采用了符合标准之移动终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比对方法,取代了将专利、被控侵权产品、标准(及被引用标准)多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传统思路。判决秉持我国专利法确定的技术特征“全部覆盖”之侵权认定原则并强调了对被诉侵权方抗辩理由的审查,合理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判决对完善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认定规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相关案例分析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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