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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巨人”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使用“巨人”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件简介:

原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巨人公司)等由史玉柱创立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早在2015年之前,“巨人”字号和“巨人集团”简称在保健品等行业中已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案外人孙某以“巨人”作为字号,于2015年在香港注册“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与他人在内地先后成立了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商公司)、巨人(深圳)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深圳公司)及下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巨人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巨人公司),还以巨人深圳公司为母公司登记了名称为深圳巨人企业科技发展集团(简称:深圳巨人集团)的企业集团,从事净水设备和智能家居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被告巨商公司等三公司在经营活动及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巨人”字号和“巨人集团”简称,将“巨人”二字拼音“juren”注册为域名主体识别部分,并在杂志、宣传册、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原史玉柱脑白金项目团队原班人马打造全新的商业模式”等。珠海巨人公司等四公司认为,巨商公司等三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珠海巨人公司等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简称、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巨商公司等三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124,305元。

法院判决:

原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巨人公司)等由史玉柱创立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早在2015年之前,“巨人”字号和“巨人集团”简称在保健品等行业中已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案外人孙某以“巨人”作为字号,于2015年在香港注册“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与他人在内地先后成立了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商公司)、巨人(深圳)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深圳公司)及下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巨人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巨人公司),还以巨人深圳公司为母公司登记了名称为深圳巨人企业科技发展集团(简称:深圳巨人集团)的企业集团,从事净水设备和智能家居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被告巨商公司等三公司在经营活动及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巨人”字号和“巨人集团”简称,将“巨人”二字拼音“juren”注册为域名主体识别部分,并在杂志、宣传册、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原史玉柱脑白金项目团队原班人马打造全新的商业模式”等。珠海巨人公司等四公司认为,巨商公司等三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珠海巨人公司等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简称、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巨商公司等三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124,305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等人明知早已存在并已经具有相当高市场知名度的“巨人”字号和“巨人集团”简称,但仍将“巨人”作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及企业集团名称登记,且巨商公司等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一系列被诉行为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珠海巨人公司等商誉“搭便车”之意,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使珠海巨人公司等利益受损,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及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商公司等将“巨人”的拼音“juren”注册为其域名的主体识别部分,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其他混淆行为。巨商公司等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与其无任何关系的史玉柱及“巨人集团”等相关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巨商公司早于另两公司成立,其在另两公司成立前单独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三公司共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三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巨商公司等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珠海巨人公司等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2,905元;巨人(深圳)公司及下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巨人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深圳巨人企业科技发展集团(简称:深圳巨人集团)变更企业集团名称;巨商公司单独赔偿珠海巨人公司等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多样,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知名企业家史玉柱及其创立的巨人集团,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竞争关系的判断原则,厘清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及简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本案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名称知名度较高、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多样、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300余万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彰显了法院致力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努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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