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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教育”服务商标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乐高教育”服务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介绍:

“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上海赤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紫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7年7月起,被告人姚建作为赤紫公司实际经营者,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266号亚繁亚乐城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服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姚建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乐高”“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紫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用5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收益由公司支配使用。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姚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赤紫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姚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单位)。被告单位赤紫公司、被告人姚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建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赤紫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姚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图章、T恤、POS机、宣传单、授权书照片、收款码铭牌、乐高课程介绍册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经典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1997年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条文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此次刑法的修订,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的范畴,从权利人保护角度而言,通过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打击的覆盖面,给予服务商标权利人除民事、行政手段外更为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使其享受与商品商标权利人同等的刑事保护。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以来,首例假冒服务商标行为入罪的案件。该案判决从谨慎谦抑的角度把握案件事实,积极探索了服务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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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服务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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