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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专家”医药文字商标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6

“夫专家”医药文字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010年,武汉润H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后简称润H医药)取得“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具体为:盒身正面主要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右下角弧线将包装盒分为两部分,左侧颜色浅且面积大,右侧颜色深且面积小。左侧为设计主体,由左部老人头加十字型结构、中部大号加粗字体“肤专家”、中号字体“软膏”、下划线及下划线下小号字体文字说明,右上部分子结构图等组成;盒盖正面一侧有“肤专家”加粗字体标识。

润H医药于2017年以《包装盒(1)》获得了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同期,润H医药还获得了《包装盒(2)》的著作权(在《包装盒(1)》的基础上在左部和右上部分分别添加了“夫专家”“新配方升级版”文字)。润H医药先后于2013年、2017年经核准注册了“夫专家”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膏剂等,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2020年,润H医药多次发现江西伊ZM药业有限公司(后简称伊ZM药业)的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与其获得专利权的包装盒极为近似的包装盒,使用的“呋专家”或“肤专家”商标也相近似。且伊ZM药业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处罚后,仍继续生产销售。润H医药遂将伊ZM药业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润H医药的“夫专家”抑菌软膏上市时间早,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该抑菌膏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润H医药的“夫专家”抑菌软膏联系起来,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应认定为特有的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与润H医药的在文字排列组合、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为同一种产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两种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故伊MZ药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来看,即伊MZ药业的主观过错程度。伊MZ药业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并无改正之意,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新的涉案侵权产品,持续侵害润H医药的知识产权,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来看,即伊MZ药业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伊MZ药业作为药品生产厂家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且被诉侵权产品线上、线下均有销售,地域范围广,销量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综合上述,并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润H医药提交的审计报告所示的毛利润、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酌定对伊MZ药业处以2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润H医药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伊MZ药业因侵权所获利益,故参照其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润H医药主张的50万元赔偿金额尚未达到案涉商标许可费的二倍,遂依法予以支持。

经典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标志着基本法层面上已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目前,《著作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中均对知识产权相关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2021年3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基数、倍数的确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

本案中,润H医药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且举证证明伊ZM药业存在侵权故意并情节严重,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以可以确定的赔偿额为基数计算,润H医药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或伊ZM药业因侵权所获利益,故参照其商标许可使用费(年商标许可费30万元)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最终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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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文字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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