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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植物新品种侵权索赔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6

马铃薯植物新品种侵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1日,希森公司的“希森6号”马铃薯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50513.9。希森公司发现唐某在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希森公司“希森6号”马铃薯品种的名义销售无任何牌子的白包马铃薯种子,后经向广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服务大队举报,广汉市公安局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进行查封保存,并将封存的样品送至河南华城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与“希森6号”为同一品种。希森公司以唐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品种的繁殖材料。对马铃薯而言,其作为品种权繁殖材料的植物体与作为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外表上均表现为马铃薯块茎,在销售行为中判断被诉侵权植物体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应当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唐某是以马铃薯种子经销商的身份面对购买者,购买者也明确要求购买马铃薯种子,并且双方的购销数量达上万公斤,单价金额高于马铃薯收获材料的一般市场销售价,且唐某在行政调查程序中亦认可其销售的是“希森6号”种子,故从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及该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来看,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系针对马铃薯种子即繁殖材料的交易。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侵权马铃薯种子,侵犯了希森公司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判决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马铃薯繁殖材料,赔偿希森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时,如何判断销售对象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的标准。在此类案件中,侵权人通常以其销售对象并非繁殖材料抗辩。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体现的身份信息、购买者对其身份或销售行为的认知、购销数量及价格等情况,并结合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与该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综合进行判断。我省系农业大省,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关乎农业效益、农村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产业兴农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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