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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奶茶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7

“香飘飘”奶茶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今年五月初,香飘飘关联公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飘飘公司)与河南情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情缘食品公司)的一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律文书正式公开,情缘食品公司因不正当竞争判赔香飘飘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该案之所以受人关注,还要从几年前两家公司的第一起不正当纠纷案件说起。2018年,香飘飘公司起诉情缘食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该案于2019年2月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情缘食品公司赔偿香飘飘公司5万元。随后,香飘飘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与情缘食品公司达成和解,最终赔偿3.5万元。

然而在不正当竞争案结束之后,情缘食品公司却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仍旧在进行非法生产及销售活动。于是,2020年8月,香飘飘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在场情况下,购买了涉案侵权商品进行取证,再次将情缘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诉求情缘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香飘飘公司诉称,其公司持有以“香飘飘”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第4797635号、第29类“香飘飘”图形商标,该商标经司法认证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拥有第15012311号、第29类“香飘飘”文字商标。香飘飘公司认为,情缘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奶茶产品使用与其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香飘飘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情缘食品公司辩称,其公司享有合法奶茶产品“飘飘缘”商标权,核定的服务项目与香飘飘公司同为第29类,在包装及装潢上双方存在一定的相似是符合情理及现状的,但纵观双方的产品包装装潢,不能认定高度相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裁决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情缘食品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与香飘飘公司商品外观设计的主背景色彩搭配构成、主图案内容、主要部分的版式布局等要素,与香飘飘公司的产品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此外,情缘食品公司此前与香飘飘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双方已进行调解,如今再次对香飘飘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较强的主观侵权故意,综合考量情缘食品公司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后果、香飘飘公司知名度及因维权支付的费用等因素,判定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

经典意义:

本案中,情缘食品公司两度侵权香飘飘公司,屡次模仿其产品包装,蹭大牌热度,行为恶劣,最终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拥有驰名商标的香飘飘公司及早将自己的商标布局晚上,为其日后遭遇侵权行为时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企业在发展时切记应该遵循“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发展战略,将商标申请落到实处,从而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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