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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图书著作权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7

出版社图书著作权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惠州市壹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未经授权销售盗版图书构成侵害专有出版权。

2019年4月15日,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取得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ISBN:978-7-5141-9850-8)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019年7月16日,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来到惠州市壹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2019年)》等工具书籍,其中,《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2019年)》为本案被控侵权图书。

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的封面、书籍目录及正文内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正版图书完全一致,但被控侵权图书封面无防伪标识,版权页无防伪鉴别方法。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原告图书《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2019年)》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决判定: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图书署名“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因此,原告依据著作权人授权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依据公证书所载图片及公证所购实物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图书进行对比,被控侵权图书的封面、书籍目录及正文内容与原告的正版图书完全一致,但被控侵权图书封面无防伪标识,版权页无防伪鉴别方法,可以认定原告通过公证取得的被控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

因此,被告作为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销售了被控侵权图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经过原告出版,也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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