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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美术作品侵权维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7

“葫芦娃”美术作品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18年3月27日,某恩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布涉案文章《孙悟空坚挺还是葫芦娃持久》并使用了10幅“葫芦娃”形象的图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文章涉及暧昧和色情暗示,导致“葫芦娃”系列角色形象被丑化,同时被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某恩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某恩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引用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且某恩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没有任何广告宣传,属非盈利性质。

裁决判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恩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通过带有性暗示的语言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描述,致使涉案美术作品本身所承载的积极意义被低俗内容所取代,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某恩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转载含有涉案图片的涉案侵权文章,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恩公司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赔偿15000元;

经典意义:

本案结合互联网传播的特点,科学认定互联网环境下合理使用应当具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合理性”是指使用他人作品是必要的,且数量、比例是适度的;“正当性”是指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且使用目的及后果是正当的,不会对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消极的影响。正确理解和认定合理使用,对互联网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共享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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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美术作品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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