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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富”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5-18

“奔富”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简称南社布兰兹公司),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正声公司) 。

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世纪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进入中国后,南社布兰兹公司将“奔富”作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南社布兰兹公司长时间、大范围、持续地宣传、销售和推广,“奔富”葡萄酒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与“Penfolds”也逐渐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中国食品》《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将“奔富”作为“Penfolds”的中文翻译使用在宣传报道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以及法院在相关裁定和判决中,曾多次认定“奔富”与“Penfolds”具有对应性。 


“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案外人恶意抢注。2011年,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时,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南社布兰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商评委决定,商评委就“奔富”商标重新作出决定。本案诉讼期间,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的“奔富”商标已初审公告。

被告华夏庄园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同时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杭州正声公司进行销售。经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奔富尼澳”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标注册申请亦被商标局驳回。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认为,华夏庄园公司、正声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提起诉讼,要求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

裁决判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的“奔富”商标有必要且能够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首先,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价值建立在以使用为基础的商业信誉之上。同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商标因长期使用行为也能够积累商业信誉,具备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凭借未注册商标将特定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因此,未注册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时,客观上能够产生市场价值和商业利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南社布兰兹公司在其商品包装、经销合同、广告宣传中大量地使用“奔富(Penfolds)”“奔富/Penfolds”“Penfolds(奔富)”等标识,相关媒体、经销商、活动举办方等也在报道或商事活动中将“奔富”与“Penfolds”组合使用,英文“Penfolds”商标与中文“奔富”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在国内葡萄酒消费群体中,“奔富”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再次,因案外人的抢注行为,导致南社布兰兹公司使用的“奔富”商标长期未能核准注册。而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需要以“奔富”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有必要认定“奔富”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最后,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相关公众对“奔富”商标的知晓程度、“奔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奔富”葡萄酒的销售数量,南社布兰兹公司相关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奔富”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应当认定“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PENFOLDS”“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华夏庄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杭州正声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典意义:

本案判决及时有效制止了抢注并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行政授权程序。判决生效后半年内,原告商标顺利注册,为今后维权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本案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侵权商品涉及民生食品领域,被告系侵权商品的生产源头,依法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体现;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以及制止抢注、维护诚信的价值导向,提高了权利人的获得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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