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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作品被抄袭维权成功

发布日期:2022-05-19

《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作品被抄袭维权成功,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17年,中国杂技团的负责人上网时,发现腾讯视频网站上有2017年许昌县广播电视台(现已更名为“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举办并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万里灯火幸福年》,其中有《俏花旦》节目的图片和视频,及其表演的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高度相似。同时在该电视台加v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上也发布了《俏花旦》节目。

中国杂技团称,《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源自于拥有历史悠久的“王氏天桥杂技”,以“空竹”自身的特性为基础,将中国戏曲中“旦角”元素进行重组创作完成的,该节目获得各类国内外大奖,并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其中包括2005年2月在法国公演的《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著作权登记证书,《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编导著作权,《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的音乐著作权,“俏花旦”文字商标已经在商标局的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进行注册。

中国杂技团认为,《俏花旦》节目的演出是严重的抄袭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以及演出方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失10万元。


裁决判断:

一审判决,张硕杂技团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俏花旦——集体空竹》的涉案行为,并与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张硕杂技团赔偿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赔偿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二者共同赔偿中国杂技团合理支出。

张硕杂技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杂技艺术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于2004年11月创作完成。编导作者选择特定戏剧、舞蹈的语汇与抖空竹技巧动作有机结合编排而成具有韵律性的新动作,量身定做原创音乐作为演出背景音乐、全体演员头戴“翎子”头饰、带有京剧“花旦”设计元素的统一定制演出服装进行舞台表演。《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作品主要表达内容为“集体抖空竹”,但其中穿插、融合的戏曲动作、舞蹈动作,已经与“抖空竹”技能动作密不可分,形成一个艺术表达整体。“俏花旦抖空竹”舞台艺术形象富有感染力,杂技动作鲜活灵动,与编导作者、著作权人之间形成特定化联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区别于既有的“抖空竹”民间技艺,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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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作品被抄袭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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