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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19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玻璃公司)是一种名称为“流体分配器及分配流体的方法”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专利号为ZL200780043257.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组合的流体收集和分配装置,包括:……山海玻璃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德力公司)生产的“可计量油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安徽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万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徽德力公司主张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并提交4份专利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使用。该公司所举证据1-4均系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方案,其中证据1-3所公开的三种技术方案均不包含致动泵,证据4关于“当容器有两个相对的挤压凹陷部分时……”的描述是该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并非“流体分配器及分配流体的方法”领域的惯用手段,亦非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技术手段或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不属于公知常识。安徽德力公司将其证据4所涉“两个相对的挤压凹陷部分”分别与证据1-3所涉技术方案进行组合,然后分别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违反了单独比对原则,即现有技术抗辩应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不得与多项现有技术的组合进行比对。

裁决判断: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安徽德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山东山海公司对ZL200780043257.3号专利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的产品;二、安徽德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山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万元(含合理支出20630元);三、驳回山东山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意义:

单独比对原则是审查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的一项重要规则,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公知常识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的混淆,从而错误适用单独比对原则。本案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阐明了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的界限,指出发明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方案不是公知常识,思路清晰,论证严密,为司法实践中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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