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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知名文字商标“卓尔”侵权商标维权判赔20万

发布日期:2022-05-19

知名文字商标“卓尔”侵权构成商标侵权判赔20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卓尔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控股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是中国企业500强,拥有多重品牌和下属加工企业。卓尔控股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设立武汉卓尔航空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8月4日设立武汉卓尔航空城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6月5日设立卓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主要制造轻型工业级无人机。2008年7月2日,卓尔控股公司申请“卓尔”文字商标注册,2010年5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项目上。

2018年初,卓尔控股公司发现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卓尔公司)在官网及各航空展览会等场合以“卓尔航空科技”“卓尔航空”“卓尔螺旋桨”为标题对外宣传“螺旋桨”等飞行器配件产品,并将第6817605号商标“卓尔”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安徽卓尔公司及其产品与卓尔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安徽卓尔公司成立前,卓尔控股公司涉案“卓尔”商标在其注册经营领域已取得一定知名度。此外,卓尔控股公司还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多家使用“卓尔”字号的关联公司,涉及地域、行业范围广泛,进一步强化了“卓尔”商标及字号的识别度和影响力。2013年、2014年,卓尔控股公司在航空器材及相关行业领域使用“卓尔”标识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企业,并于2014年由其关联企业注册取得“卓尔航空”商标,卓尔控股公司及其“卓尔”字号影响力及于航空器材及相关行业领域。安徽卓尔公司作为近似行业领域中成立在后的企业,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在登记字号时理应规避行业中已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字号,但其仍然登记使用“卓尔”字号,并在网页、宣传资料上使用“卓尔”“卓尔航空科技”“卓尔螺旋桨”等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卓尔控股公司之间存在投资、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构成对卓尔控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裁决判定: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安徽卓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卓尔”文字;二、安徽卓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卓尔控股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开支费用);三、安徽卓尔公司立即删除其官网所有包含“卓尔”文字内容,并在其官网首页位置登载声明(以法院审核后为准),以消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卓尔控股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四、驳回卓尔控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卓尔控股公司主营业务为对房地产业、商业、工业、建筑业、网络科技业、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安徽卓尔公司主要从事的是航空螺旋桨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关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卓尔控股公司字号“卓尔”具备一定影响力,其投资的企业注册取得“卓尔航空”商标,卓尔控股公司及其“卓尔”字号影响力及于航空器材及相关行业领域,故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存在间接竞争关系,据此认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本案秉承对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商业标识应当给予更高程度保护的司法导向,从宽认定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为妥善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树立了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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