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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乌≠“啄木鸟”刀片文具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2-05-19

啄木乌≠“啄木鸟”刀片文具构成商标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近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啄木鸟”撞见“啄木乌”的案件。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系国内一家美工刀片生产企业,取得了第16类商品上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福达刀片公司经调查发现,东阳市某装饰材料店内销售与啄木鸟图案相同的刀片,且刀片印有“啄木乌”文字。原告认为该装饰材料店销售的产品中使用原告的商标字样及图案,容易将印有“啄木乌”字样的刀片与原告的产品混淆而购买,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若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还会损害原告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为此,原告在2名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以侵犯其享有的第1056900号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东阳市某装饰材料店起诉到东阳市人民法院。

对此,东阳市某装饰材料店辩称,从未销售过“啄木鸟”牌刀片,公证书上的实物照片不是从被告商店中购买的刀片,是原告自己拿了其他刀片进行摆拍。

东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福达公司系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公证书中记载了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至被告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且被告确认公证书载明的地址为其店铺地址,并确认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女性为该店经营者许某,票据也系许某开具。公证过程完整,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经比对,产品上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的差别在于文字部分,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啄木乌”与注册商标中的“啄木鸟”二者仅一字之差,“乌”字与“鸟”字在字形上极为近似,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两者构成近似。

裁决判定:

法院认定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东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及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数量、侵权的方式、过错程度及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判决作出后,被告提出上诉后撤回。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意义:法官提醒!

1.广大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合法经营,提高自身品牌意识,切实增强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
2.商户在日常经营中亦应当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负责,在进货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审核对方权属资料,注意进货商品价格是否合理,保留采购商品相关单据凭证,单据上还应明确注明进货的商品名称、型号等信息,以便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据此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进而减免自已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对于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经销商仍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避免存有傍名牌等侥幸心理,否则在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能够提供合法进货来源的证据,也不能当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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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构成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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