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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雕塑擅用画家名作品,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

发布日期:2022-05-19

景区雕塑擅用画家名作,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华三川先生(1930年-2004年)是中国当代杰出的人物画家,在人物画创作上有特殊的造诣,成就卓著,深受世界各地收藏家喜爱,其人物画名作《饮中八仙》被收录于《锦瑟年华-华三川古典人物》一书中。华三川先生离世后,其妻子陆某、儿子华某获得华三川作品著作权的继承权。

2021年,原告华某发现其父亲的画作《饮中八仙》,被被告广西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擅自制作成景点雕塑“饮中八仙”,放置于该公司建造的“洞天酒海”景区供游客付费观赏,并在公司的营销网站以视频方式介绍“洞天酒海”景区中“饮中八仙”景点,网页访问量达到12.39万次。

华某认为酒业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画作《饮中八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雕塑作品,删除网站上侵权雕塑相关的图文视频;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59万元。酒业公司不承认雕塑的创意和形状来源于画作《饮中八仙》,认为其不存在故意侵权;并辩称雕塑所在的“洞天酒海”景区主要用途是产品展示,其知名度及相关收益较低。

裁决判定: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要求在于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涉案画作《饮中八仙》以绘画方式融入了作者的构思,反映了其个人意志和独特表达,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华某作为作者的继承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洞天酒海”景区中“饮中八仙”雕塑将画作《饮中八仙》的艺术造型、独创性与可识别性细节进行了复制,即使作品的形式发生了从平面到立体的改变,但仍未超过美术作品的范畴,仅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和空间表现形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二者存在实质性相似。故法院认为,被告酒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涉案雕塑是否应予拆除?法院认为,以支付作品使用费的方式替代拆除可更好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如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通常会支持权利人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责令侵权人销毁复制品。但本案中,侵权复制品系景区雕塑,处于自然溶洞这一特殊地理位置,酒业公司修建时已支出较大成本,如判其拆除不仅将产生较大损失,且会对溶洞自然地质产生损害,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涉案雕塑未对《饮中八仙》画作进行恶意篡改,亦未降低画作知名度。鉴于对拆除成本、原画作复制还原程度、景区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法院认为,不拆除雕塑作品,而是由酒业公司以支付作品使用费的方式继续使用涉案雕塑,不仅利于保持当地地质生态稳定性,也可更好地进行文化艺术推广,体现涉案画作的市场价值,同时为景区带来经济效益,而涉案画作的使用费亦让原告获得了经济收益,可谓一举多得。

裁决判定: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涉案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等综合因素,法院判令酒业公司:一、删除其在网站发布的涉案雕塑相关视频内容,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赔偿华某经济损失11万元;支付作品使用费40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告对裁判结果表示了充分认可

经典意义: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强化,著作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企业在产品设计、营销推广过程中,会借鉴和使用知名艺术作品的构思和创意,甚至直接原版复制。对知名作品的复制虽然能减少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但往往需承担高昂的侵权成本。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遵循授权许可规则,合法合理地对作品进行借鉴使用、传播运营,从而实现利益共享,推动版权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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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名作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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