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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设计被抄袭了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20

珠宝设计被抄袭了怎么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深圳一家珠宝公司发现淘宝网上一家首饰网店在双十二出售的蛇首饰跟自家的原创款很像,于是起诉这家广州首饰公司索赔49万元。这起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那么珠宝设计被抄袭了怎么维权。

2012年8月,深圳一家珠宝公司发起了2013年高级珠宝蛇年生肖设计作品征集活动,约定投稿作品著作权将归深圳珠宝公司所有。同年11月,获奖名单揭晓,其中小金(化名)投稿的“胜利之V”获得了第一名。深圳珠宝公司在广场进行了盛大的颁奖典礼,并与小金签订了《委托创作作品协议》,支付了费用。同年12月,广州一家首饰公司推出了十二生肖开运“蛇”水晶项链,而且还在天猫网店及广州中国大酒店的实体店大量销售。
 
不久后,深圳珠宝公司发现了广州首饰公司的产品,并认为其产品抄袭了“胜利之V”的核心设计理念,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广州首饰公司停止侵权并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庭审时,广州首饰公司作出辩解,称其产品室自行设计开发的,这款吊饰是完整的蛇,深圳珠宝公司的更像一个英文字母V,不容易看出蛇的形象。且其是一家经营16年的大型首饰品牌企业,拥有强大的设计团队,根本无需抄袭他人的设计。
 
如何判断是否抄袭他人珠宝设计作品?
 
越秀区法院指出,内容实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也存在由不同创作人各自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著作权的可能,但如果有证据足以证实或者推定在后完成作品的作者有机会接触在先完成的作品,而在后完成作品的作者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作品是其自行创作,那么应认定在后的作品构成剽窃。
 
因此,涉案“胜利之V”美术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蛇”的创作完成时间孰先孰后,在后作品是否实际接触或有可能接触在先作品,是判定本案争议的重要环节。回到本案,深圳珠宝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该作品于2012年10月24日创作完成,并于2012年11月5日首次发表,而且2011年11月5日就在其微博上发表过,可以认定“胜利之V”最迟于2011年11月5日前完成创作。
 
广州首饰公司为证明自行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蛇”,并提交百度关于淘宝“双十二”活动的介绍、八月电子商务产品开发规划、设计手稿和方案等。其还申请了证人出庭,证人称“蛇”吊饰是其设计的。但只能认定在2012年12月完成了“蛇”设计图案并生产、销售。

裁决判定:

法院认为,双方同为广东省内的珠宝首饰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按经济活动中生产经营常理,经营者会较密切地关注同行业竞争者的相关产品设计,尤其在有较多时尚因素的珠宝首饰行业,同业竞争者的互相关注度较强,可以推定,广州首饰公司有接触在先完成的“胜利之V”作品的可能。
 

再者,从广州首饰公司提交的证明“蛇”是自行设计的证据看,其提供的设计手稿及设计方案中“蛇”造型的转变过于突然,缺少连贯性,未能反映出创作过程;设计手稿中载明的参考素材与“蛇”造型本身缺乏联系性,与其他生肖水晶吊饰的参考素材存在巨大差异等。一审认定广州首饰公司生产、销售的“蛇”产品剽窃抄袭了深圳珠宝公司的“胜利之V”,判决广州首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蛇”吊饰,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给深圳珠宝公司。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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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设计权利人、珠宝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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