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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企业盗版侵权问题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20

珠宝企业盗版侵权问题如何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目前,珠宝行业相互模仿,抄袭现象层出不穷。2012年11月4日,深圳同泰富(TTF)珠宝公司的蛇年生肖首饰设计作品《胜利之V》通过其官网、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然而,2012年12月8日,同泰富发现,广州西黛尔珠宝有限公司新推出的巧灵蛇珠宝产品与胜利之V非常相似。同泰富认为,西黛尔侵犯了其珠宝设计胜利之V的权利,于2013年1月18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被称为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

不宜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设计:

大多数外国学术界将珠宝设计定义为外观设计。就珠宝成品的属性而言,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第一,珠宝设计由三个因素组成:可感知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第二,新颖、装饰(或艺术);第三,珠宝可以制造、使用和销售;第四,是外观设计和产品组合的统一。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不仅仅是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珠宝设计与产品本身紧密结合,没有相对独立的部分。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设计是不可行的。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宝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口味而迅速变化,这与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不相容;其次,由于外观专利技术含量低,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大量相似且新颖的珠宝设计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为珠宝设计维权诉讼埋下了很多隐患。

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判断珠宝设计是否具有著作权,必须看三个条件:一是珠宝设计师的智力成条件:一是珠宝设计师的智力成就,是精神创作的财富;二是设计原创,即设计作品由设计师独立创作,设计作品个性化;第三,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珠宝设计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表达形式,无论是平面设计图纸还是三维珠宝成品本身,以确保其作品本身可以复制。因此,将珠宝设计定义为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

与申请专利所需的复杂而漫长的程序不同,设计师在完成珠宝设计后自动获得珠宝设计权,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也无需支付申请费和年费,这可以减轻设计作品所有人的经济负担。当然,为了便于解决所有权纠纷并提供初步证据,设计师或珠宝设计作品的其他权利人可以向中国所有权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侵犯珠宝设计著作权的判定标准和方法:

综上所述,珠宝设计的侵权类型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抄袭,即原封不动地再现他人的珠宝设计作品;第二类是模仿,即抄袭他人珠宝设计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修改和修改原设计的非实质部分,其主要部分为母样。前者的侵权手段和结果明显且易于识别,只能通过比较来判断,因此实际案例很少;后者的侵权手段是秘密的,很难识别侵权,因此更为常见。一般来说,珠宝设计模仿性剽窃侵权分为三个步骤。

1.是抽象的,即如果巧灵蛇和胜利V属于艺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受权法保护,则需要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将两部作品中不受权利保护的思想部分与作品整体分离,使两者之间的比较只是权利保护的表达部分。

2.是过滤和排除,即过滤掉两件珠宝作品中相同或相似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非原创图案,排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创作相似的巧合和适当引用或合理参考。

3.是比较,即通过抽象过滤剩余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就本案原告作品胜利V而言,考虑到其珠宝设计的受欢迎程度以及在官方网站和微博上曝光的事实和时间,可以确认被告有联系。对于本案涉及的两部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性判断,需要从珠宝消费者的角度,从设计元素、作品结构等产品设计细节的角度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比较本案涉及的两种珠宝产品的实质部分,可以发现巧玲蛇的改造不能排除其与原告作品胜利V原始集中表达的蛇头和蛇身形状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可以初步确定被告至少构成部分侵权。几十年来,珠宝行业的盗版和侵权问题一再被禁止。根本原因是中国珠宝企业与珠宝相关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严重影响整个珠宝行业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原有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以促进珠宝行业和市场的良性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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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企业盗版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珠宝企业商标权利人、珠宝企业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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