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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持续时间作为认定判赔额的重要依据

发布日期:2022-05-20

著作权侵权持续时间作为认定判赔额的重要依据,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诉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盛世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盛世公司侵犯了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 判决山东盛世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13万元。音集协不服一审判决中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权赔偿期间”的认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5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山东盛世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为自成立之日起持续到2021年底,最终判决山东盛世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5584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合计26384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侵权赔偿期间”的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盛世公司自2018年10月24日成立时起就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一直持续到2021年12月31日,且盛世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未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在音集协向其发送通知后,亦未与音集协沟通协商缴纳费用,表明其侵权违法所得应该不低于盛世公司应当支付而未能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故被告山东盛世公司的侵权赔偿期间应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共计1164天,酌情扣减因疫情影响停业的180天,由此确定侵权赔偿期间共计984天。关于侵权赔偿许可使用费方面,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应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使用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山东地区收费标准为判赔依据,最终酌情判决山东盛世公司应支付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5元/包房/天×52包房×984天=255840元,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

经典意义: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突破固有思维,不仅支持向前追溯,并以侵权期间自行为之日开始计算侵权期间。以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作为侵权期间计算更加合理,也更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提高卡拉OK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推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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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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