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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商平台商标侵权间接责任的判定

发布日期:2022-05-21

网络平台商标侵权间接责任的判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然成为大众的主要购物消费方式。网络购物平台一方面极大丰富了大众消费选择,促进了消费便利,另一方面由于对其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于对传统实体商店的监管,导致通过电商平台售假的情况越来越受到立法者关注。平台售假的商标侵权判定问题,给传统商标侵权规则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规则层面,应如何认定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尤其是如何把握其主观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制度层面,在遏制网络售假方面,平台到底应肩负起多大的责任,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发布的一份关于电商环境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调研报告,介绍美国法上现行平台售假商标侵权责任的判定规则和最新相关立法建议,同时对比我国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美国法上电商平台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美国商标法即兰哈姆法中并没有关于平台售假相关商标侵权责任判定的具体规则,相关规则系由一系列判例发展起来的。198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英伍德诉艾维斯案(Inwood Laboratories, Inc. v. Ives Laboratories, Inc.下称英伍德案)中[1]首次将普通法上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法院认为,如果商品生产者故意引诱第三人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者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商品销售商使用其商品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情况下继续向其供应商品,将被判构成商标共同侵权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联邦最高法院在英伍德诉艾维斯案中确定的商标共同侵权责任规则亦被适用于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其他商业环境中。在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具有重大影响、深远意义的案件是2010年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蒂芙尼诉易贝(Tiffany(NJ)Inc. v. eBay Inc.下称蒂芙尼案)[2]一案所作出的判决。该案中,蒂芙尼主张易贝构成间接侵权,因为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平台上存在大量假冒蒂芙尼品牌的商品。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蒂芙尼的诉讼主张,认为易贝在收到针对个别侵权的具体通知后才删除侵权链接,屏蔽销售者的行为不足以免除其责任。

然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不同意地区法院的观点。上诉法院认为,对于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成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其服务被用于假冒侵权商品销售的事实的认知状态必须超过一般的、概括的知晓程度,有理由知道的情况下,其理由亦应当是具体的、而非概括的。对于特定侵权销售链接及将来可能侵权链接的及时认知是必要的。不能仅仅因为电商平台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平台上可能发生商标侵权行为这种概括的认知,就当然认定电商平台构成商标权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已成立,进而构成商标间接侵权。更进一步,易贝没有调查经其平台所售商品真实性,或采取进一步措施以阻止假冒侵权商品销售的法定义务。相反,监控、识别需要从易贝网站上移除的侵权商品销售链接的负担应当由蒂芙尼承担。

但同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在判决中提出,如果有理由怀疑平台内经营者正在实施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那么平台服务商不能故意逃避对相关特定侵权交易的了解,即故意避而不见或故意无视(willful blindness)。但是,本案中,上诉法院并不认为易贝构成故意无视,因为其并未忽视针对其网站上假冒侵权商品销售信息的举报。
 
或许是因为蒂芙尼案所确定的关于认定网络平台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标准过高,继此案判决后,针对网络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起诉寥寥无几。但是,蒂芙尼案还是影响到了后续涉实体百货商场是否构成商标间接侵权及其责任承担的认定。比如,在蔻驰公司诉国际巴扎公司案(Coach, Inc. v. Int’l Bazaar Inc.)中,[3]德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适用了蒂芙尼案中的认定标准,认为蔻驰公司向国际巴扎公司这一大型实体市场发送的假冒侵权通知过于概括,不足以认定国际巴扎公司构成商标间接侵权,因为市场对特定租户的具体假冒侵权行为没有特定的了解。在陆逊蒂卡集团诉机场迷你商场案(Luxottica Group, S.p.A. v.Airport Mini Mall,LLC.)中,[4]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蒂芙尼案中提出的故意无视标准(willful blindness),认为市场出租方的行为达到了故意无视的程度,从而判令其承担商标帮助侵权责任。在近期的欧米茄诉三七五运河公司案(Omega SA v. 375 Canal, LLC.)中,[5]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依据蒂芙尼案认为:“在蒂芙尼案中,我们认为被告将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如果其故意对潜在侵权人的身份视而不见,是指特定情况下被告不知道特定侵权人身份。”因此驳回了被告“原告欧米茄需确定持续租赁其场地的特定侵权人”的主张。

在蒂芙尼案后,监控网络平台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义务明确地落到商标权利人身上,即要求权利人自己去发现侵权行为,然后通知平台针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电商平台并无事先采取措施以阻止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在其网上进行销售的主动义务,仅须就特定权利人的投诉进行回应。

虽然针对网络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不同于商标间接侵权,但基于司法适用的最终效果实则十分相似。美国数字千年法案确立了被称为“避风港”规则的通知-删除机制,明确了权利人如何向网络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通知,以指控侵权链接。如果网络平台在接收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减少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则即使平台内用户著作权直接侵权成立,亦可免除网络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基于通知-删除规则,网络平台并不需要事先主动采取措施去监控、删除侵权链接,因为法院已认定美国数字千年法案中“知道”的标准亦需满足知晓特定侵权行为的条件。

在美国商标法领域,没有现行立法明确规定通知-删除规则,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平台规则。[6]虽然各大电商平台的通知-取下具体程序各有不同,但都是大致基于同一结构:权利人发现可能侵犯其商标权的销售链接,然后通过专门的方式或入口通知网络平台,有些网络平台规定购买测试要求以证明涉嫌侵权行为。通知被成功提交后,由网络平台进行审核,其可以删除侵权链接或终止向涉嫌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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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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