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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正当竞争诉讼维权获赔40万

发布日期:2022-05-21

公司不正当竞争诉讼维权获赔40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被告: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氧文化)、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才公司)。

优酷公司是“优酷网”的运营者。2020年10月15日,优酷公司发现堆氧文化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网屋生活集结地”中设置“熊猫追剧院”栏目(网址为www.wangwush.cn,备案主体为点才公司),提供视频搜索功能,用户可在无须登陆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公司网站中所有视频节目,包括免费视频、会员视频、付费视频等,且去除了视频播放前及暂停中的广告。不仅如此,公众号可直接根据影视剧名称提供网盘、云盘等链接。优酷公司认为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实施的前述行为破坏了优酷公司的服务模式,严重影响了优酷公司正版视频网站的正常运营和收入,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

裁定判决: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模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其依据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依法判令堆氧公司、点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互联网成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领域,新业态干扰原有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本案即为此类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本案的依法审理,切实厘清了视频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问题,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用户数量、市场占有率等干扰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互联网营商环境,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护航数字经济发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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