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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万元

发布日期:2022-05-21

品牌控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万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商兴华公司)。被告: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得见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

2020年4月至5月,看得见公司作为“阳光新视界”商标权利人,三次向淘宝网投诉龙商兴华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假冒的“阳光新视界”护眼眼罩。为实现投诉成功的目的,看得见公司在其向淘宝网提交的《鉴定报告》中伪造“阳光新视界”护眼眼罩正品外观及包装,以使龙商兴华公司销售的商品外观与“正品”产生区别,并以此作出龙商兴华公司售假的鉴定结论。看得见公司投诉成功后,淘宝网作出删除产品链接、屏蔽龙商兴华公司淘宝店铺及全部商品、禁止参加聚划算活动等处罚。龙商兴华公司淘宝店铺2020年6月、7月的访问数、成交金额相较于2020年4月、5月大幅下滑。龙商兴华公司主张看得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裁决判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看得见公司恶意利用投诉机制,明知其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违反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看得见公司赔偿龙商兴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一审宣判后,看得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权投诉的正当性应当结合权利人的权利状态、投诉内容、方式、范围、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看得见公司应当对其投诉行为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其投诉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完整。本案中,看得见公司为达到投诉成功的目的,伪造《鉴定报告》内容,显然并非以合法的方式行使其商标权。并且看得见公司投诉行为的目的在于控制商品的经销渠道,该目的也已经超出正当行使商标权的范畴,客观上导致了龙商兴华公司淘宝店铺市场竞争地位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意义:

淘宝、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用户多、流量大、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移动互联网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同等规制与保护。本案中,看得见公司向淘宝公司提起龙商兴华公司售假的投诉将直接影响龙商兴华公司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市场竞争地位,故有必要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评价。权利人按照第三方平台的纠纷处理机制采取维权措施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投诉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完整,以确保受理投诉的第三方用作审查的初步信息真实可靠。通过陈述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干扰他人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导致他人遭受实际损失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依法裁判为经营主体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合法、规范维权提供了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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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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