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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冠生园”食品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50万

发布日期:2022-05-21

对涉“冠生园”食品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50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生园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新都冠生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冠生园公司“冠生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1918年,冼冠生和上海梨园界四位艺人在上海创办“冠生园”,自产自销蜜饯、糖果,兼营粤式茶食。1923年,冠生园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1928年,冠生园陆续在南京、汉口、重庆、天津、贵阳、昆明等地创设分店或分公司。1956年,冠生园成为国有企业,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各地分店企业均隶属于地方,与上海冠生园无直接关系,但是“冠生园”字号被保留。1996年,上海各冠生园相关企业改制成立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上海冠生园公司成立。1991年10月29日,重庆冠生园食品公司与新都蕊春园食品厂联营成立新都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后更名为新都县冠生园食品厂。1992年2月5日,该厂改组为新都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31日,该公司更名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都冠生园公司将“冠生园”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还使用“冠生园”、“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以及注册使用域名,这些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新都冠生园公司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网站域名,停止使用“冠生园”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更改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冠生园”字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其使用“冠生园”字样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工商登记时受行政区划限制,与上海冠生园公司的商标及字号并不冲突,使用“冠生园”三个字作为企业字号有基于联营关系的历史性、正当性,不具有攀附故意。

裁定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都冠生园公司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可追溯至1991年至1992年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故其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新都冠生园公司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的方式,特别是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以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作为产品推荐之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上海冠生园公司涉案“冠生园”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新都冠生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上海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驳回上海冠生园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海冠生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都冠生园公司使用“冠生园”字号有其历史渊源,且其企业名称中包含详细的行政区划名称,并自行申请和使用了新冠、禧月坊等注册商标,主观上并无攀附上海冠生园公司企业字号的故意。在新都冠生园公司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时,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新都冠生园公司在本其公司建筑物上使用“冠生园”及在域名中使用“xdgsy”字样,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是,新都冠生园公司在月饼和粽子产品、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且“冠生园”部分以不同字体、不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现,较易使相关公众的注意力集中于“冠生园”三个字上,难谓正当,故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亦未提交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一审法院在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后依法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因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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