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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布广告侵害商标权维权获赔2万

发布日期:2022-05-21

朋友圈发布广告侵害商标权维权获赔2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分众传媒有限公司诉东莞分众楼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分众传媒公司是“分众传媒”、“分众”等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策划、广告”等,该注册商标曾获得较多荣誉,其“分众”、“分众传媒”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分众文化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30日,其经营范围包含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等。分众文化公司曾经因在网站上发布侵害分众传媒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识而被原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后来,分众传媒公司发现分众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朋友圈发布了多条广告,且在广告中多次使用“分众”等内容,故认为分众文化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分众文化公司与分众传媒公司为同业竞争者,其应当知晓“分众”、“分众传媒”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分众文化公司使用“分众”作为其企业字号来经营,足以让人误认为其与分众传媒公司存在关联,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众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分众”字样进行宣传,足以让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

裁定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分众文化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分众”字样,并赔偿分众传媒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20000元。

经典意义:

“分众传媒”、“分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分众”、“分众传媒”企业字号在相关行业也具有较大影响力。本案审判体现出东莞法院对知名企业及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企业字号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经营,本质上属于攀附他人商誉获取竞争优势,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商家应当有谨慎注意义务,尤其要注意避让同行业知名企业、知名品牌,以免误导公众构成侵权。

商标侵权的形式是多样的,广告宣传也可能构成侵权。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朋友圈进行广告宣传的成本较低,也能更有效地直面相关消费群体,是性价比较高的宣传方式。然而,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商家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也应当注意审查广告内容,假若广告含有侵害商标权的内容,商家同样不能免除商标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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