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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食品“猴姑”商标侵权高院判决侵权成立

发布日期:2022-05-21

知名食品“猴姑”商标侵权高院判决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与湖北广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沣公司)及新泰市盈彩万佳购物中心(下称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关于“猴姑”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山东高院经审理认定广沣公司与盈彩万佳购物中心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都要重视维持商标的显著性。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将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而是应该选择原创性和辨识度更高的标识。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将商标作为描述性词汇或通用名称使用,应该强调其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增加其显著性。

据了解,江中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生产等。江中公司享有第13055691号、第13019935号及第15233214号“猴姑及图”商标(下称“猴姑”系列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饼干、蛋糕、薄烤饼、面包、糕点等。

盈彩万佳购物中心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熟食等;广沣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饼干、糖果制品、粮油制品、速冻食品、农副产品生产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江中公司称,由广沣公司生产销售、盈彩万佳购物中心销售的“广沣猴菇饼干”涉嫌侵犯其“猴姑”系列商标。于是,江中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泰安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猴姑”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沣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猴菇”而非“猴姑”。“被诉侵权商品上的‘猴菇’是毛笔字体,而第13019935号商标的字体并非毛笔字体,两者字型不同;第15233214号商标包括猴子图形,而被诉商标不包括猴子图形。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猴菇’系猴头菇的简称,为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被控产品中确实含有猴头菇原料,‘猴菇’系标明产品的质量特点,而非指出其产品来源,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而‘猴姑’是江中公司独创的词汇,‘猴菇’与‘猴姑’仅读音相同,在汉语文字表达上并无共同点,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

裁决判定:

泰安中院认为,广沣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的毛笔书写体“猴菇”,与标注的其他字样相比,字体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头菇”这一普通描述性词汇,该标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明商品其他特点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猴菇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将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的“猴菇”标识与江中公司的“猴姑”系列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毛笔字字形、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混淆。

盈彩万家购物中心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亦侵犯了江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由于盈彩万家购物中心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上,泰安中院作出前述判决。广沣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猴菇和猴头菇指代同一种菌类,且猴菇为一种菌类的通用名称,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并非猴菇菌类商品,而是含有猴菇成份的酥性饼干,广沣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正面及侧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猴菇”文字,主观上具有指引消费者关注的意图,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猴菇”文字与江中公司“猴姑”系列商标进行比较,字形、含义虽有不同,但均使用在同类饼干商品上,且两者文字读音相同,字形、字体相近,结合涉案“猴姑”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可以认定广沣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猴姑”商标近似的文字,具有攀附涉案“猴姑”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山东高院驳回了广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典意义:

“对于同业竞争者而言,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搭便车,不要使用和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品牌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面临侵权风险,应提前做好调研、咨询工作,避免日后面临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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