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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发布日期:2022-05-23

假冒注册商标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18年末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赵某君、赵某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利用经营的个体服装厂,用烫画机等生产工具将购买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等运动服装品牌商标粘贴到净版的T恤和卫衣上,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分别以短袖T恤每件4-10元、长袖卫衣每件11-21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王某等6人,销售金额共计99,000元。2020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呼兰区康金镇将赵某君、赵某阳抓获,并在现场扣押烫画机1台、假冒的注册商标21万余个、生产的成衣短袖T恤3995件,长袖卫衣510件,扣押的服装依据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6,1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君、赵某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依法对其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赵某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判处被告人赵某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洪君、赵阳阳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99,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四、公安机关扣押的烫画机、商标、成衣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典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同一种商品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所谓使用,是指将其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主要是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二被告人的行为在侵害商标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应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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