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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付专利实施许可费诉讼侵权

发布日期:2022-05-23

拒绝给付专利实施许可费诉讼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林某与山西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2日,林某与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林某将其拥有或已经取得授权的专利许可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使用,许可使用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现行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许可费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按照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合同产品销售额的5%收取,于每年12月底前给付。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保证每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如果销售额低于2000万元,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应当按销售额2000万元的标准向林某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另外,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应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林某30万元,于山西省EPS模块技术地方标准或建设部行业标准发布之日起(以先发布日期为准)5日内一次性向林某支付70万元,上述款项可以在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每年应向林某支付的专利实施许可费中扣除。合同另约定该公司向林某支付100万元利实施许可费后,林某向该公司交付全部专利资料;以及完全按照林某提供的生产设备厂家、模具厂家实施生产线建设的,林某向该公司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合同还约定,若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未正式投产,本合同自动解除,在此期间该公司的资金投入自行负责,林某不向该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已支付的100万元专利许可实施使用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EPS模块的建设部行业标准已于2017年5月发布。后因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未按期付款,林某主张该公司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判令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立即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170万元。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以林某未派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也没有提供与专利相关的技术资料,因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未正式投产,合同已依约定自动解除等为由,主张其不应向林某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有权许可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实施涉案合同约定的系列专利。涉案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且涉案合同载明的专利已经向社会公布,相关技术资料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林某履行了合同义务。EPS模块的建设部行业标准已于2017年5月颁布,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该标准发布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林某再支付7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向林某支付当年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支付100万元专利实施许可费,也未向林某指定的设备提供方购买建设生产线,林某有权拒绝交付涉案专利文件和提供技术指导。

裁定判决:

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是导致涉案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未正式投产的原因,其关于涉案合同自动解除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因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根本违约,林某享有涉案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涉案合同应予解除。林某在涉案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费计算方法基础上,进行部分减免,系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应向林某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17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经典意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实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的重要载体,准确界定此类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本案涉及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认定与把握。有别于其他以现实给付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同意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被许可人获得许可后即可按照已经公布的专利文件实施专利,合同主要目的即实现,被许可人不得在其负有先履行义务却未履行的情况下,以许可人未提供专利文件为由拒绝给付专利实施许可费。此外,虽然合同附有签订后一年内未正式投产即约定解除的条件,但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该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违约方主张合同已按约定解除并拒绝履行约定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法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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