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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品牌侵权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2-05-24

珠宝品牌侵权案例分析,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珠宝品牌侵权案情简介:

2012年7月,成都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知名商标“卡地亚”的商标侵权纠纷。该案中,作为知名珠宝商标“卡地亚”的持有人,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成都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开发的别墅楼盘及相关宣传中,使用了包含有“卡地亚”文字的标识作为该楼盘的名称,即“蔚蓝卡地亚”,遂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并要求确认“卡地亚”为驰名商标。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关于认定“卡地亚”为驰名商标的主张,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该案是比较典型的涉及跨类商品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但近年来,成都中院所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跨类保护的特征逐渐突出。从注册在磨刀石上“天上红”,到注册在通江银耳、黑木耳上的“山霸王”,权利人均要求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从便于司法实践的角度,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鉴于此,本文以“卡地亚”案件的审结为契机,对在商品跨类情况下的商标侵权认定的方法予以探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点思路。

珠宝品牌侵权认定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对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只有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其保护的范围才能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之外,即跨类保护。因此,在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当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所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时,权利人往往会要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以实现商标的跨类保护。从逻辑上讲,认定商标驰名只是一种手段,商标保护才是目的,但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往往使一些权利人本末倒置,不顾商标保护需求的实际,盲目追求驰名认定,既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珠宝品牌侵权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性,法院在实践中应尽量不认驰、少认驰,并且不扩大驰名商标认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中指出,要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坚持个案认定、因需认定等司法原则,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商品跨类的商标侵权纠纷中,法院应采取逆向思维的模式,即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商标保护的需求,从客观上判断商标权是否被侵害;如果侵害确实存在,再考虑是否采用认定驰名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具体而言。

司法实践中何时认定珠宝品牌侵权驰名商标?

根据上文的介绍,当商品跨类时,对商标侵害如何进行认定,应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对三个条件是否成立进行逐一判断,即: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处于驰名状态;处于驰名状态的商标是否被淡化。三个条件均成立时,才能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从逻辑上讲,当进行到对上述第三个条件予以考察的阶段时,无论商标是否被淡化,商标的驰名都应该被认定下来。但这样做的后果是,一部分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最终会因淡化不成立而未获保护,驰名商标作为跨类保护手段的作用没有体现出来,违背了驰名商标因需认定的原则,并且必将导致以认定驰名商标为主要目的的假案大量发生。应该讲,对上述三个条件是否成立的判断,只是法院在进行此类案件审理时的一个评议过程,或者说是法官的一个内心思考过程。只有经过评议并且认定三个条件都成立后,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内容才能体现在判决书上,否则只需要围绕不成立的条件进行论理即可。

类似于对商标是否驰名的判断,对淡化的认定也是一个综合评判的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条给出了淡化认定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即: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其他相关因素。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被淡化时,除了考察上述法定因素之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被控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了解,都是发生在被控侵权标识被实际使用的状态下。如果被控侵权标识在使用过程中被拆分、艺术变形或者与其他文字、图形并列,必将极大地影响相关公众的观感,进而影响商标的淡化。

(2)被控商品本身的特性以及根据该特性而衍生出的特定交易习惯。商品是商标的载体,商品因其特性而导致交易习惯与众不同,必然会使相关公众对其上的被控标识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印象,进而对商标淡化产生影响,比如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所具有的一次性投入大、使用时间长等特点,必然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时认真考察商品,详细了解开发商、生产商的资质和信誉。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自然会对商品之上的被控标识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3)被控侵权标识的来源。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源于现有的地理名称、历史人物名称等,以及使用被控标识的商品是否与被控标识的来源关系紧密。商标淡化是基于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而现有的地理名称、历史人物名称等也同样为人所知。因此,如果被控侵权标识与地理名称、历史人物名称等现有名称相同,并且商品也与上述现有名称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时,相关公众只会产生被控产品与现有名称的联想,对驰名商标本身的标识力和显著性并不构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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