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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2-05-25

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基于对前述判例的梳理,法院对恶意判断一般从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两方面进行界定。即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

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要明知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尤其要明知其取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此处要重点考量诉讼行为人在其提起诉讼时,对权利基础是否有认识能力,其一,是否具有权利基础,其二,是否没有或明知其实际上并不具有主张的权利基础。

2.目的因素。即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重点考量诉讼行为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属于正当维权行为,还是以滋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民事主体有权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包括依法对涉嫌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等,但如果以诉讼为手段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滥用诉权,则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3.时间因素。即判断行为人恶意的时间节点是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有判决书强调,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其取得知识产权时的恶意,自然可以作为认定其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的依据。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而有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其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必然是恶意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恶意取得知识产权后,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就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

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基于此,对应的诉讼行为通常有如下4个特点:
1.商标注册人(诉讼行为人)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注册时有恶意);
2.商标注册人(诉讼行为人)对于已注册商标未以商标形式使用;
3.商标注册人(诉讼行为人)以商标权人的身份威胁对方停止生产、销售相应产品,并最终提起侵权诉(维权时有恶意);
4.商标使用人(诉讼行为相对方)的行为均系正当使用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商标使用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尤其是商标注册人的不当行使仍可构成权利滥用。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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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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