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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商标侵权案中“在先使用抗辩”

发布日期:2022-05-25

商标维权:商标侵权案中“在先使用抗辩”,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在先使用抗辩”是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引入的内容。目前,“在先使用抗辩”是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

商标因注册而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因使用而发挥其标识功能,从而实现其价值。对注册商标和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均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在一些情况下,注册商标和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可能会发生冲突。在先使用抗辩就是解决这种冲突的机制之一。其通过对注册商标的禁用权加以限制,允许在先使用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及公正地保护各方利益,鼓励和保证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1]。

司法实务中,对在先使用抗辩的基本适用条件已经有基本共识,但在个案中,其具体应用的尺度的确存在差异,也存在各种争议。在不同案例中,有时会出现看似截然相反的认定。如一些案件中,法院认定使用方式从线下拓展到线上,属于超出原使用范围;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则不被视为超出原使用范围。事实上,我们认为这些案件的结论在本质上并不矛盾,都可以从商标使用抗辩的立法意图中找到解释。本文结合笔者最近代理的三件涉及“在先使用抗辩”的案例及相关典型案例,从商标注册人(即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的注册人)及被控侵权人的不同视角,对“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在先使用抗辩”的主要内容:

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第五十九条中增加了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即“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法律基础。

针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某考研培训机构案[2](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理想空间案[3]等判决总结过具体裁判规则,北京高院也曾经在2016和2018年整理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分别对“在先使用抗辩”的成立条件以及“原使用范围”的界定提出了具体的审理意见。尽管在不同案件、不同文件中具体表述不同,把握尺度也存在差异,但从实质上来讲,“在先使用抗辩”的主要内容可以大体总结。

在先使用抗辩中“时间双在先”的认定:

“时间双在先”的要求是指,提出在先使用抗辩的被控侵权人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应当早于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权利商标的时间,同时早于商标注册人使用权利商标的时间。前者相对明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某考研培训机构案中也对以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日而非注册日作为基准的理由进行过进一步解读。关于后者存在不同看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某考研培训机构案进行过重点阐释——虽然从字面含义上,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但是因该要求的实质是要通过这个要件排除在先使用人具有恶意的情形,故在把握这个要件时应把在先使用是否出于善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不应拘泥于条款本身关于时间点先后的字面用语。而在理想空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提出在先使用抗辩的一方的使用时间必须早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时间。从结论上来讲,理想空间案的认定更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本身;某考研培训机构案中“是否出于善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不应拘泥于条款本身关于时间点先后的字面用语”的观点,看似是对法律条文的突破,但其内在的价值考量实际跟理想空间案是一致的,均为个案中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符合在先使用抗辩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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