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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06

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件,突出了检察机关严厉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的明确态度,显示了检察机关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果。

数据显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声誉罪等重点犯罪.8万余件4.1万余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7400余件1件.5万余人,串通投标罪2300余件7000余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30余件250余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关近年来处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近年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特点,不仅涵盖了复杂多样的犯罪类型和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还涉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等。


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涌现


检察机关近年来处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一是犯罪类型复杂多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新的商业形式和领域不断涌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呈现出更加复杂的趋势。


二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一般是智力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具有一定的混乱性。


2017年7月24日,廖与G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公司签约主播,公司配备人员成立直播团队,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为网上商家营销商品。


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廖某直播团队合作,“ADOL直白轻奢定制”“BLINGBLING卜莉卜莉”“创昇服饰”“诸暨市安妮珠宝”等多家网店合作,通过电商平台直播为上述网店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的销售总额超过67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知道网店商家提供的是侵权假冒商品,使用“直播带货”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多次销售假冒侵权商品,隐蔽性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发现。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专业性强,司法机关更难打击和预防。


三是刑民交叉,刑事交叉突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程度分别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刑法的谦虚,准确识别行为的性质,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上海N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互联网公司,“U**”App它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软件,是公司唯一经营的互联网产品。


2019年10月,时任上海某科技公司审计经理的被告人李某与下属范某合作。为了达到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目的,他应该知道违规内容App运营平台审核不公开发布的,在此情况下,App发布违规内容,伪装内容已公开发布的假象,捏造违规内容,伪装内容已公开发布的假象,捏造“U**”App允许用户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发布违规内容的相关材料。


2019年11月,“U**”App被监管部门从全国应用商店下架。用户无法通过华为应用市场和小米应用商店下载。App或者享受更新服务。N公司因“U**”App被下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20年9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


在本案中,行为人捏造竞争对手允许用户发布非法内容的材料,并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报告,导致对手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企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受损,其行为超出民事侵权范围,应当按照刑事犯罪处罚。


第四,区域特征明显。由于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长期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习惯不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领域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来说,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在经济发达地区更为突出,上述地区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多样化,新案件较多,案件较为复杂。

南通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家纺销售电子商务类民营企业。2017年12月初,X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因怀疑竞争对手J公司攻击了自己公司的网站,与技术总监杨某某等人商议后决定雇佣黑客攻击J公司网站(该网站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


万某某通过QQ群与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建立联系。2017年12月12日上午,万某某雇佣刘某攻击J公司网站。


  当日13时许,刘某雇佣朱某等人共同对J公司网站进行DDoS攻击,导致网站租用的服务器被封堵,J公司网站于当日17时15分至18时30分没有流量、不能正常运行。J公司为应对流量攻击、恢复网站功能,付费进行抗DDoS攻击服务。

该案中,检察机关准确认定采取流量攻击妨碍、破坏竞争对手网络服务的行为性质,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黄某某分别担任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外卖事业部华南区域经理和大客户销售经理。

2017年,冯某、黄某某与“尊宝披萨”的全国市场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人民币支付“团建费用”给冯某、黄某某,冯某、黄某某则在降低S公司的抽成比例、提供优惠补贴、流量卡等方面对“尊宝披萨”提供帮助。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标准转到黄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共计转款人民币540万元。

该案中,检察机关特别关注大型互联网平台员工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平台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促进行业合规经营。

“希望通过这次发布的案例,向社会明示破坏竞争秩序行为刑事制裁的边界,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积极探索反垄断公益诉讼

今后检察机关在推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方面有什么打算?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四位一体法律监督优势,积极参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治理工作。

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聚焦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涉垄断和不正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互联网企业的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开展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完善。

另一方面,积极延伸职能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加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领域行刑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协同、促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解决,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形成治理合力。以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引导企业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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