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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商标权与版权之正当使用

发布日期:2022-08-16

     商标侵权!商标权与版权之正当使用,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兔子彼得的故事》是英国著名女漫画家毕丽克斯·波特(以下简称波特女士)创作的享誉西方一个世纪的童话漫画作品。该作品由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恩公司)于1902年首次出版发行。随后至1913年问,作者以此风格陆续出版的彼得兔系列故事。

    《兔子彼得的故事》是英国著名女漫画家毕丽克斯·波特(以下简称波特女士)创作的享誉西方一个世纪的童话漫画作品。该作品由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恩公司)于1902年首次出版发行。随后至1913年问,作者以此风格陆续出版的彼得兔系列故事由沃恩公司共分为23本小开本单行册发行,每册主人翁有侧重,以书中的主要角色为封面,书中涉及的小动物由作者亲手绘制,形象活泼可爱,故事语言简短风趣,深受小读者喜爱,很快成为欧美国家销售量最好的儿童读物之一。


     1943年,波特女士逝世。在去逝前,她将作品作为遗产转让给了为出版发行其作品做出努力的沃恩公司。沃恩公司对波特女士创作的作品,包括形象及故事装帧编辑等,拥有版权等所有权利。1993年6月4日,沃恩公司将该套丛书中的主人公一兔子、鸭子、小老鼠等形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于1994年10月被核准,1996年又被核准注册“彼得兔”文字商标。波特女士作品“兔子小跑”画面作为丛书中最经典的图形被作为商标,核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书、杂志、印刷品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3230、714540号,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04年lO月28日。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社科出版社)于2003年4月正式出版“彼得兔系列”丛书4册,收录了波特女士彼得兔系列故事中的19个故事并进行了重新编辑,社科出版社与该套书的中文翻译签有翻译版权协议。4册书除以“彼得兔系列”命名外,还就故事中不同的主人公而各有书名,但为统一起见,全套书(4册)的封面、封底、书脊、书页上均印有波特女士笔下同时也是沃恩公司的注册商标“兔子小跑”图形。

      2003年4月初,沃恩公司以社科出版社商标侵权为由,请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于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理,没收社科出版社侵权图书23536册,罚款357560.53元。lO月27日,社科出版社不服,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理意见。前不久,社科出版社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的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社科出版社在行政处理期问还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自己不是商标使用行为,是对已丧失版权作品的合理正当的版权使用。

      案件双方当事人主要观点:

      作为商标注册人,沃恩公司认为,“兔子小跑”图形和“彼得兔”文字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社科出版社认为,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波特女士作品中的插图和最具代表性的主题词注册成自己的商标,企图将其变成自己垄断版权的作品,这是对公众权益的恶意剥夺,而社科出版社是将已丧失版权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属于版权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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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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