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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作品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怎样维权?

发布日期:2022-12-08

      网游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网游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奇迹MU》是韩国(株)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壮游公司经授权获得中国地区的独占运营权及维权权利。2013年,硕星公司未经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独占性授权维动公司运营。经比对,在地图的名称和等级限制方面,《奇迹神话》360级之前的全部地图名称与《奇迹MU》的相应地图名称基本相同;在地图的俯视图及场景图方面,两者的俯视图在颜色搭配、显示的路线图方面相同或相似;在角色及其技能方面、在武器和装备方面、在怪物及NPC方面均基本相同。壮游公司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诉游戏侵犯其著作权。维动公司在运营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维动公司在独家经营硕星公司网络游戏过程中,为推广该游戏而发布宣传文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两者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壮游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奇迹神话》游戏整体画面与其实质性相似,故硕星公司、维动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维动公司在宣传过程中使用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由两者分享,与硕星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奇迹”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诉游戏名称与其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余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硕星公司、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在其等级设置、地图名称以及地图、场景图的图案造型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的造型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分类以其表现形式为基础。对于类电影这一类作品,其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组成,这亦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奇迹MU》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亦是连续活动画面,具有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因此,《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经比对,被诉游戏与《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高度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的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鉴于壮游公司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故对赔偿数额酌情调整,变更硕星公司、维动公司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其余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数字文化娱乐类智力成果,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亦日益强烈。本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网络游戏的司法保护作出了积极探索,系全国首例涉及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案件。在网络游戏侵权频发的背景下,本案的审理对于提升网络游戏司法保护的成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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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游作品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怎样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网游作品权利人、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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