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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10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裁量性赔偿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

        虽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有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裁量性赔偿制度,综合案件事实和全案证据情况,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系涉案软件CATIA V5 R20的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系一家从事电动车技术研发与服务的创新企业。达索公司曾因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于2017年2月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总队)投诉,文化执法总队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8套,期间达索公司与知豆公司达成和解,知豆公司承诺不再非法使用达索公司软件,并与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文化执法总队因此对知豆公司依法减轻作出行政处罚,但知豆公司并未按软件采购合同支付合同款。2017年11月,达索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法院经知豆公司同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明确告知知豆公司抽查的比例以及将根据所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

       达索公司诉称,知豆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2,770元/套,根据法院证据保全时明确的推算方式,可以认为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故由此造成达索公司18,452,210元的经济损失。如果法院不认可上述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鉴于知豆公司主观恶意极大,侵权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对知豆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法院确定的达索公司损失数额的一倍至三倍之间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达索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知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452,210元及律师费150,000元。

       知豆公司辩称,其曾系原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大洋公司)的下属部门,山东新大洋公司曾于2015年向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购买了正版CATIA软件,亦即行政处罚时发现的8套软件。行政处罚后,知豆公司系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未能及时付款。山东新大洋公司向达索公司购买的8套软件单价不到20万元;知豆公司与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约定的软件单价为207,036元,由于该合同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签订,软件单价中包含了惩罚性因素,比正常的销售价格高,且软件出版时间越久,价格越便宜,达索公司在文化执法总队亦确认涉案软件的货值单价为81,755元,故达索公司主张以252,770元/套计算涉案软件单价,明显过高,且缺乏依据。而且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并非都实际安装了涉案软件。因此,知豆公司不同意达索公司关于其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知豆公司亦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知豆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知豆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审判决后,知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本案事实表明,达索公司和知豆公司已经就文化执法总队查获的知豆公司的侵权行为达成过和解协议。其后,知豆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反而扩大侵权规模,经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在相同的经营场所又查获73台工作电脑安装了侵权软件。由此可见,知豆公司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50万元的最高限额,故应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原审法院根据知豆公司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主观恶意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900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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