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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服装设计侵权怎样定义?

发布日期:2022-12-18

       著作权法服装设计侵权怎样定义?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在著作权法中,服装设计并未被列为一项单独的作品形式,从作品的性质、形式等角度分析,服装成衣的设计应当归入美术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服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成衣业为标志的实用性服装,这类服装以实用性为基本特征,即使存在独特的美学设计也不会脱离实用功能;一种是以服装设计师作为潮流示范的方式推出的,强调的是艺术性,成品也不多,以舞台展示为主,可以视为以艺术性为主的服装。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服装仍属于前者,也即一般的日常成衣而非表演性服装。

      法院关于涉案服装艺术性高度的评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审美意义的判断,对此,本文认为可以适用“艺术共同体”理论,对审美判断提供一种比较客观的法律标准。首先,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涉案作品所涉及的艺术形式类型;其次,在此基础上,确定该艺术形式的“艺术共同体”,包括博物馆。美术馆。艺术家、艺术评论家、收藏家和主要受众(读者)等;最后,以该艺术共同体的一般审美能力来判断涉案作品是否具备该艺术形式应当具有的审美意义,以及判断哪些属于该艺术形式在审美上的共性特征或须遵守的艺术规律,哪些又属于涉案作品对该艺术形式在审美上所作出的特有贡献。

      因此,在本案中,法官合理运用了上述理论,在尊重艺术共同体的通常审美能力的基础上,对涉案服装的艺术性作出了判断。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也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关于对涉案服装艺术性、独创性的判断,虽然不免涉及个体审美方面的主观判断,但也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可予参考:1.作品载体。在本案中,涉案服装是一款以蕾丝为主要面料的棒球服。

       棒球服款式、衣服口袋设计、袖口以及衣服下摆处的弹力罗纹拼接等服装造型类设计元素,无论是从单独元素还是从元素组合来看均属于常规设计。蕾丝面料以及真丝欧根纱里布等面料图案类设计元素,其中里布的选择并不具有独创性,蕾丝面料本身属于服装市场上的常见面料,蕾丝面料中单个的蕾丝图案也并非原告自行设计,整体面料来源于市场上非专供的第三方。因此,法院认为,综合涉案服装的整体造型和图案面料等设计要素,以蕾丝图案为主体面料的运动风格服装,也并非原告所独创。涉案服装在蕾丝图案的搭配方面可能体现了作者一定的创意,但从整体造型上看,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及艺术性尚未达到立体美术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也即涉案服装的艺术性并未超越实用性,其依然属于主要体现实用价值的普通成衣;作者意图。涉案服装系原告通过授权经销商的淘宝店销售的批量生产的女装成衣,因此,涉案服装的设计意图并非是用于展示或者表演,而是用于普通人的日常穿着,其体现的所谓“女人味、随性、精致”的服装风格,也并未脱离日常穿衣的需求。

       作品受众。从淘宝店铺的评价来看,涉案服装的消费群体并没有将涉案服装当作一件立体美术作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也缺乏来源于第三方或者外界的针对涉案服装设计的艺术高度的客观评价。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从总体上来说涉案服装的价值更接近实用性而非艺术性,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不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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