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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保护、音乐作品维权诉讼!

发布日期:2022-12-27

       京互联网法院目前受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情况显示,权利主体以版权许可方式授权他人维权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在被许可人起诉案件中,原始权利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域外录音制品制作者,二是网络原创音乐人。这两类主体中,前者缺乏及时发现中国境内侵权行为的能力,后者缺乏充沛的维权时间与精力,委托他人监测侵权并进行维权具有现实需要。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看到,使用主体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实践中,使用主体音乐版权保护意识薄弱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对未经授权使用音乐认识不足。部分网络用户,甚至是网红歌手、网红主播,在被起诉前并未认识到网络空间内未经授权使用音乐可能构成侵权。而在承担侵权责任后,部分使用主体依然面临“用则得咎,不用则难以为继”的两难境地。二是对未经授权传播音乐心存侥幸。部分平台运营商对于“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可谓不知,但依然存在未经授权传播歌曲的情形。此外,亦存在部分平台对于授权到期的歌曲未及时下架,对超期使用心存侥幸的情形。三是对授权链条审查不严。一首歌曲通常包括三类权利,即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演唱者享有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录制者权。实践中,存在部分使用主体因未获得完整授权而被诉侵权的情况。

  此外,发布会上还提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发挥仍有较大空间。如何建立起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促进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参与纠纷的协调处理,促使创作者从维权者成为授权者,并从作品传播中获得稳定收益,实现更优的诉讼效果,应是各相关主体共同思考的问题。

     “司法审判要立足网络音乐产业发展需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的裁判理念是:针对网络原创音乐保护,准确适用署名推定与优势证据规则,切实维护网络原创音乐人利益;明确界定网络用户音乐侵权使用方式,防止类型化侵权现象蔓延。针对直播、短视频领域音乐版权侵权乱象,坚决遏制,积极促进新兴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双向、动态的利益平衡理念,确定平台责任,寻求著作权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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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版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音乐权利人、版权作者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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