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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认定侵权,法院判赔1000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2-12-3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关于“野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院支持“野格”商标权利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又名德国野格公司)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提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认定“野格”为驰名商标,采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决侵权人向“野格”商标权利人支付损害性及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010万元。

       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生产与销售行为,经过与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案件办理团队充分准备,德国野格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于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葡园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

  1.认定德国野格公司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和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商标为驰名商标;

  2.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

  3.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利口酒商品上、圣罗拉公司官网、葡园公司京东店铺、圣罗拉公司抖音、圣罗拉公司快手等媒介上以及展会上使用“野格”“YEGE”“野格狩猎者”“野格守猎者”“YEGO HUNTER”及鹿头图形等商标侵权行为;

  4.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圣罗拉公司官网、葡园公司京东店铺、圣罗拉公司抖音、圣罗拉公司快手等媒介上停止使用与德国野格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公司名称“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停止将德国野格公司野格利口酒与被控侵权商品,即被告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混搭销售等行为;

  5.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10万元(其中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连带赔偿人民币500万元,葡园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

  6.判令圣罗拉公司和唱洪胜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7.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8.判令三被告在圣罗拉公司官网、葡园公司京东店铺、圣罗拉公司抖音、圣罗拉公司快手、糖酒网、好酒招商网以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9.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德国野格公司主张: 德国野格公司于1878年在德国成立,距今有14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知名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销售商, 为第 5614224 号“野格”、 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第G663995号“Jägermeister”、 第G795174号“

  ” 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G1291858号“

  ”、第G1287599号“

  德国野格公司在利口酒商品以及包装、产品手册等宣传资料上、在广告宣传中实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最早于2003年向中国销售“JÄ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德国野格公司生产和销售的“JÄ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野格”和“JÄGERMEISTER”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JÄGERMEISTER是其企业名称,“野格”是其在中国的子公司—野格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德国野格公司对“JÄGERMEISTER”和“野格”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被告圣罗拉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利口酒酒瓶标签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鹿头图形”、“YEGO HUNTER”商标,在利口酒瓶盖上使用“鹿头图形”、“YEGO HUNTER”商标,在其官网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野格”、“野格守猎者”、“野格狩猎者”、“鹿头图形”“YEGO HUNTER”、“Jägermeister”商标,侵犯了德国野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圣罗拉公司使用与德国野格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使用“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实施混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引人误认为被告商品是德国野格公司商品或与德国野格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唱洪胜在第33类利口酒上申请注册的“野格哈古雷斯”是模仿原告在中国注册的“野格”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后与圣罗拉公司恶意串通,在利口酒上使用并大量生产销售“野格哈古雷斯”,导致混淆误认,唱洪胜与圣罗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圣罗拉公司和唱洪胜在收到原告警告函后未作出回复,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被告葡园公司作为圣罗拉公司的经销商,在京东店铺销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将德国的野格利口酒与“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组合在一起搭售,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严重侵害德国野格公司的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混淆行为,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获得巨大利益,且被告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德国野格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德国野格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支持德国野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及葡园公司辩称其使用的系其自有注册商标,即被告唱洪胜注册的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圣罗拉公司及葡园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三被告均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唱洪胜申请注册与原告已注册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授权他人使用,圣罗拉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故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攀附原告知名品牌及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原告要求圣罗拉公司和唱洪胜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原告主张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原告针对圣罗拉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人民币500万元和针对葡园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与二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相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因唱洪胜与圣罗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故应对圣罗拉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中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圣罗拉公司应承担人民币500万惩罚性赔偿,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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