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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案,全国首例广告短视频侵权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3-01-17

      短视频侵权案,全国首例广告短视频侵权案例分析!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杭州网络法院获悉,杭州网络法院对原告深圳颜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广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立即在Tempo App上的涉案短讯据了解,这是短视频发展以来,该事件首次出现短视频模板版权侵权事件。

      据了解,2020年2月27日,制片人“阿宝”在剪辑App (视频编辑软件)上发布了“充电爱”短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上述二原告经制作者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 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上传了被指控侵权的视频。 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网络的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编辑权。 二被告主张涉案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得受著作权保护。

      由此可见,弄清楚短视频模板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案件判决的关键。 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应该采取过度的判断标准。 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应当由作者独立创作,不得复制或者剽窃他人作品; 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和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出作者的个性。

      法院判断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具体考虑首先是是否独立创作。 法院认为,本案制作者截取、选择、编排APP创作要素制作的短视频模板,与现有的单个独立要素在客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且在上映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类似的短视频模板,因此制作者是独立的

      其次,是否具有创作性,具体体现在剧本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 法院认为,这个短视频模板构成了有机统一的整个观看,其中涉及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 制作者根据所要表达的思想主题,构建风格基调,寻找并整合各种要素,整个创作过程中存在着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布局、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表达。

      此外,涉案短视频模板的表现形式是具有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媒体拍摄,由带音频或不带音频的一系列画面组成,通过相应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因此被认定为属于影视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涉及解决短视频模板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程度如何等新型法律问题,涉及司法实践中的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

      据此,短视频模板由创作者对照片、音乐、特效等各个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帧,并保留其他用户可以替代的元素,由用户进行替代形成包含个人元素的短视频帧这样的模板独创性判断,可以结合“整个视频”和“模板框架”学说进行独创性分析和具体比对。 短视频模板具有其他用户可交换元素的特性,应当加强与网民的交流,丰富大众的娱乐生活,符合独创性标准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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