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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消消乐”侵权“消消乐”,判赔220万!

发布日期:2023-01-19

      商标侵权“消消乐”侵权“消消乐”,判赔220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沈阳纵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元素公司”)就是“开心消消乐”的开发公司。乐元素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获准注册“消消乐”商标(即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第41类的手机在线游戏等服务。2017年,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乐浣公司)。

      此后,沈阳纵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纵艺公司”)开发了《快乐消消乐》《糖果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等三款游戏,并在宣传《糖果消消乐》时使用了“比开心消消乐消灭星星更好玩的糖果消消乐”的宣传语进行宣传。

      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认为纵艺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乐消消乐》《糖果消消乐》《泡泡消消乐》三款游戏,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游戏名称,侵害了其商标权;纵艺公司在上述宣传中使用对比宣传和最高级的夸大宣传,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纵艺公司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纵艺公司在被诉游戏中使用“快乐消消乐,最开心的消消乐体验”“最受欢迎的消消乐游戏”“全新泡泡龙与消消乐的完美结合”“体验泡泡龙的爽快!消消乐的刺激!”“开心快乐的消消乐游戏”“天天开心泡泡消消乐”“让整个夏天的你消消乐不停”等宣传语,将涉案商标作为该类游戏类别名称进行使用,构成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纵艺公司在下载平台中宣传《糖果消消乐》游戏时,使用“比开心消消乐消灭星星更好玩的糖果消消乐”的宣传语;在宣传案外游戏《消灭星星》时使用“消灭星星AppStore下载最多的休闲游戏”“在许多国家手机游戏排名第一”“史上最完美的消灭星星”等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纵艺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第15530169号、第15530166号、第13365365号、第133653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纵艺公司赔偿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三、驳回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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