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鲨商标侵权版权维权品牌打假第三方机构公司

牛鲨律师平台

注册商标茶业有限公司侵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1-31

         注册商标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茶公司)走访发现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瑞华酒店(以下简称成都万达瑞华酒店)41楼茶座与大厅连接处设有专柜展台,在其桌面显眼位置摆放标有“用最好的水泡最好的茶小罐茶”的宣传小黑板,并销售“小罐茶”。成都万达瑞华酒店未经小罐茶公司许可,其在经营场所的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小罐茶”注册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攀附商誉,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成都万达瑞华酒店销售的茶叶为“小罐茶”,其行为侵害了小罐茶公司关于20426843号“小罐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小罐茶”属知名商品,成都万达瑞华酒店销售的产品与小罐茶公司销售的“小罐茶”外观、产品定位、价格、受众相似。并且,从消费过程看,消费者前往茶座处必然会经过案涉展台,而“小罐茶”三字显著突出。小罐茶公司认为成都万达瑞华酒店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严重侵害了小罐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小罐茶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万达瑞华酒店、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达公司)、成都蒙都一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都一品茶叶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中专门标注“小罐茶”字样,极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该标识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小罐茶公司“小罐茶”产品在外观、产品定位、销售产品、销售渠道、价格、受众人群高度相似,且成都万达瑞华酒店、蒙都一品茶叶公司在其展位上也突出使用“小罐茶”字样,其销售人员也向消费者口头陈述其产品系“小罐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及来源产生误认,被告成都万达瑞华酒店、蒙都一品茶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具备了“小罐茶”商品包装的显著特征,其均由金色圆柱形罐体与有色密封膜组成,两者产品包装在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在“小罐茶”商品涉案包装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故被诉侵权产品应认定为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依法属于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被告成都万达瑞华酒店、蒙都一品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权侵权认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本案中,“小罐茶”包装作为小罐茶品牌的特有包装,自小罐茶品牌面世后即持续作为其主推包装,在多数门店均以大幅海报等方式展示该包装,同时,各种宣传媒介中亦可见其报道,此种以金色铝材圆柱体加有色密封膜组成的小罐包装逐渐成为“小罐茶”的一种特有包装方式,其较为鲜明的外观特征使得其客观上具有显著的区别性,能够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依据,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审理裁判,依法保护了著名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打击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尊重品牌、重视商誉的良好社会氛围。

==================================================================================


       商标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13372511290

1781408667

浙公网安备 33011002015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