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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子证据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2-08

      涉电子证据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裁判要旨★

      电子数据类证据具有内容虚拟性、修改隐蔽性等有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特点,在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等环节容易受到技术、人为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内容变化。因此,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生成时间、存储介质、内容完整性、验证方式等要素,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判断谁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是判断专利权归属的关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形下,欲主张涉案专利权的权属,首先应当举证证明该专利技术方案系其独立完成。

      ★案情介绍★

      原告:朱某某

      被告:台州市双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双辉公司)

      双辉公司于2020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于同年12月公告授权,发明人记载为案外人徐某、叶某、蔡某。该专利共有10项权利要求。朱某某曾系双辉公司员工,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朱某某于2020年3月向案外人发送了名称为“料板安装调试用线辊”及“料板”的PDF格式文件,并称“用旧线辊加工用于料板调整机构安装调试的,望在近期安排落实……”。其中,名称为“料板”的PDF文件系署有双辉公司名称的图纸,名称为“料板安装调试用线辊”的PFD文件落款处有HSen字样。而在朱某某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朱某某亦于2020年3月陈述称“你好,料板调整机构的图纸由蔡某(即双辉公司法定代表人)那边出,我也在催着他……”。后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本人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唯一权利人,并判令双辉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专利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具体内容看,相关技术方案主要涉及一种多线切割机用工作台总成及多线切割。本案中,朱某某提交的部分本地电脑文件形成时间难以确认,部分电子证据资料已经无法打开,部分证据材料形成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部分证据材料属于加工工艺范畴,部分证据材料系指向光学玻璃粘料机等其他技术设备方案,且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实质性技术特征并无直接关联,难以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完整构成方案的构思、设计、研发、修改过程,亦无法证明其对涉案专利进行了独立的研发。而朱某某提交的部分证据资料,如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反而佐证了双辉公司进行涉案专利研发的事实。朱某某关于双辉公司非法占有涉案技术方案的诉讼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电子数据类证据具有内容虚拟性、修改隐蔽性等有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特点,在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等环节容易受到技术、人为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内容变化。本案通过审查大量电子数据类证据,明晰了其真实性的判断规则:

      首先,需恪守平等原则,不能仅因电子数据的形式较为新颖,就抬高证明门槛或削弱其证明力,片面加重当事人举证负担。其次,应注重审核电子数据形成、传输、存储、提取所依赖的原始载体,注意区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在形式上来源于原始载体或者与原件相一致,电子数据在形成、传输及提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以及可能性的大小,并结合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生成时间、存储介质、内容完整性、验证方式,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案件事实等要素。与此同时,本案亦明晰了判定专利权归属的关键,即结合权利要求的记载,判断谁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并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认定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形下,欲主张专利权的权属,应当举证证明该专利技术方案系其独立完成。

       全案通过综合衡量,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在明确导向、明晰规则的基础上,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准确认定,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备积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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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纠纷,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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